广州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学习网
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及条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为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要受以下几个条件的限制:

  ①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转让合同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所列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用地要求。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随之转移。

  ③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④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需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必须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进行转让。

  ⑤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转让人必须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缴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后,才取得转让的合法权利,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理人,必须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共同到土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取土地使用证。

  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如规定最高限价)来防止。
--关于我们
--案例分析
--联系我们
邮箱:admin@lawyer-gz.com

微信:房地产法律学习网

微信公众平台:房地产法律家园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雅居乐中心8楼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新闻动态
  • 新规速递: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解答: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
  • 本站律师团队首席律师荣获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金牌律师奖”
  • 本站首席律师出席全国律协建房委2019年年会暨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背景下城市新型法律实务高端研讨会并应邀作主题演讲
  • 新规速递: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对PPP项目合同争议排除仲裁解决方式,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本站首席律师再度受邀为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作房地产法律实务培训
  • 本站首席律师再度受邀为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讲授房地产法律实务课程
  • 徐清波律师应邀参加《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8-2035)》调研座谈会
  • 一图读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八项深化改革措施
  • 新规速递: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房地产法律家园
  • 以案说法:母亲擅自出售女儿名下房产,卖房不成反被追责
  • 以案说法:房屋赠与合同中接受赠与一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死亡,该赠与的房屋产权份额是否可作为遗产继承?
  •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过户时间,法院认定买方恶意磋商
  • 以案说法:商品房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且该房已被再次转让,面积差价款应如何处理?
  • 以案说法:老相册中意外发现遗书,姑侄因房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 以案说法:离婚协议中约定在房产证中加入子女名字,是否属于赠与?
  • 以案说法:开发商违背承诺停止提供会所服务,小区业主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过程中“恶意串通”的认定依据
  • 以案说法:卖方毁约,购房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房屋增值差价
  • 以案说法:情势变更原则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