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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婿卖地走人 三代人对薄公堂
土地开发
上门婿卖地走人 三代人对薄公堂
来源:
|
作者:
.
|
发布时间:
2015-07-03
|
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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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东城区曹庙村村民黄某夫妇,时年八十有余。其子早年去世,撇下妻子候某及四个女孩。黄某夫妇年事已高,候某又体弱多病,无力抚养四个年幼的孩子,便招本村村民李某为婿,李某与候某结婚后又生一女孩,居家九口共同生活。永城撤县设市后,曹庙村被划入新城规划区内,村里规划出一幅土地作为村民居住用地,黄家分得五间建房用地。二00三年底,李某先后将其中四间分别转上与翟某、丁某。二00四年初,候某因病不治身亡;不久,李某带生女离开黄家返回自家居住生活。
二00七年十月,黄某夫妇在此土地上建房。翟、丁二人得知后,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李某与其所签土地转让合同有效,合同继续履行,由李某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翟、丁二人的诉讼请求。
黄某夫妇得知后,携四孙女到有关领导机关反映,以李某擅自把村里分给其家庭的居住用地中属于其祖孙六人及儿媳候某的四间土地转让他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确认其合同无效,法院原审判决错误等为由,要求再审。
法院审查认为,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黄某祖孙六人的申请,通知黄某祖孙六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诉涉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系村组划分给村民的居住生活用地,属国有土地。李某转让土地,自使至再审庭审结束时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故李某与翟某、丁某所签土地转让合同当属无效。再审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李某与翟某、丁某所签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判决,依法支持了黄某祖孙六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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