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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案件中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保护
土地开发
闲置土地案件中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保护
来源:
|
作者:
.
|
发布时间:
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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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处理决定时,往往只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及时间等事实,而对于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一般都不作认定。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时,不考虑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合理免责理由,使得其正当性基础受到了损害,招致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强烈不满,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涉及行政相对人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甚至事关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容易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案件中,必须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收回闲置上地使用权行为时,是否对上地使用权人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了排除。
行政合同既然属于合同,就应当贯彻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比如诚实信用原则。在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情况:当地政府为了尽快招商引资、开发土地,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开出各种优惠条件,比如税收减免、低价售地、财政补贴等等,而这些条件一般都不会在合同中写明,只是政府某领导的许诺,或者非正式文件的记录等。如果政府不兑现承诺,会造成土地受让人开发经营土地的困难。在审理土地使用权合同的行政案件中,法院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查明政府部门是否有过承诺,是否兑现当初的承诺,并据此判断原告和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的各自过错,以分清责任。如政府确有违背诚信的情况,应判令政府承担金钱补偿责任甚至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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