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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母亲擅自出售女儿名下房产,卖房不成反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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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母亲擅自出售女儿名下房产,卖房不成反被追责
来源:
|
作者:
徐清波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4-01
|
1586
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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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母亲擅自出售女儿名下房产,因无法办理过户被买方起诉,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买方损失。
案情介绍:
戴某之女孙某名下有一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2016年8月,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戴某以女儿孙某代理人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作价216万元出售给刘某,刘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
后因戴某无法提供证明其获得女儿孙某委托出售案涉房产的委托文件,导致刘某不能顺利过户,刘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上述《房屋订购协议》;判令戴某、孙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判令戴某、孙某及某房产中介公司共同赔偿损失67.74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某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戴某代孙某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戴某向刘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赔偿刘某损失35万余元。
戴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戴某代理出售案涉房产的行为未获孙某同意或追认,戴某代孙某与刘某签订《房屋定购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刘某在签订《房屋定购协议》过程中未尽相应注意义务,故戴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案涉《房屋订购协议》不对孙某发生效力,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前提。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房屋定购协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关于定金返还与赔偿损失的问题,虽然刘某在本案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仍为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戴某赔偿其损失。一审判决戴某双倍退还刘某定金的数额,未超过刘某在孙某同意售房时所能获得的利益。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戴某双倍返还刘某10万元定金、赔偿刘某35万余元经济损失。
备注:类似案件可能因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咨询可联系本站房地产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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