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广州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学习网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土地开发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建筑工程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房屋租赁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物业征收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房屋买卖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持有物业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诉讼仲裁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首页
>>
物业征收
>>
土地征收
>>
外嫁女是否有权利分得土地补偿款
物业征收
外嫁女是否有权利分得土地补偿款
来源:
|
作者:
.
|
发布时间:
2015-07-03
|
40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
因建南涪铁路及南涪高速路,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两次征收了李某某家5.3047亩承包地,李某某家共获得征地补偿款170433.1元。该补偿款分配如下:李某某及其妻子邹某领取了81400.58元;李某某的儿子李忠某领取了余下的89032.52元;李某某的女儿李某(于1999年外嫁)未领取。经查明,李某某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载明其女儿李某是共有人之一,直到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共有人一直未变。另查明,李某于1999年出嫁后,未获得所嫁地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李某以未分得补偿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分歧】
本案中,对外嫁女李某是否有权利分得土地补偿款,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原告李某虽然已经出嫁,但在嫁入地没有取得承包地,并不影响她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作为被征收土地的共同承包经营权人,理应获得该土地上的土地补偿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原告李某以婚姻原因进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并将户口也一并迁入,当然取得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她与丈夫共同耕种有公婆家承包的土地,因而她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应丧失,不应获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
【评析】
对以上争议,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争议承包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对争议地享有完全的权利。我国的国情是土地少、人口多,土地资源有限,因而在两轮土地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上没有预留机动土地,对此后婚进婚出的人员以及新出生人员均没有多余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一直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即增人不增地的原则,对于出嫁女是否在嫁入地分得土地,应当以出嫁女在嫁入地有土地耕种,就相当于出嫁女在该地分得土地,不能以集体重新另外分配土地作为认定出嫁女重新分得土地。李某的情况正符合此种情形,她已经成为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由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及国情所限,还仍然理论上保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应当是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户口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李某在夫家已经生活十年有余,户口也早已迁到新集体经济组织,显然她已经符合丧失原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和取得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第二,《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指导外嫁女是否有权利分得土地补偿款等问题的解决有现实意义。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良好补充。特别是当前类似案件有增多趋势,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司法实践中重庆市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莫衷一是,严重损害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法院的公信力。因而司法实践中参照重庆高级法院的指导意见有现实意义及法律依据。另参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九条“下列新增农村居民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子女;(二)因合法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规定,李某已经完全符合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继而失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争议承包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对争议地享有完全的权利。
综上,笔者认为,原告李某显然已经丧失了原承包土地补偿款的资格,法院理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上一篇:
责任田被征用所获补偿费属否夫妻共同财产
下一篇:
村组拒发土地补偿款 “入赘男”怒告获支持
--关于我们
--案例分析
--联系我们
邮箱:admin@lawyer-gz.com
微信:房地产法律学习网
微信公众平台:房地产法律家园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雅居乐中心8楼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新闻动态
新规速递: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解答: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
本站律师团队首席律师荣获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金牌律师奖”
本站首席律师出席全国律协建房委2019年年会暨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背景下城市新型法律实务高端研讨会并应邀作主题演讲
新规速递: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对PPP项目合同争议排除仲裁解决方式,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站首席律师再度受邀为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作房地产法律实务培训
本站首席律师再度受邀为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讲授房地产法律实务课程
徐清波律师应邀参加《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8-2035)》调研座谈会
一图读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八项深化改革措施
新规速递: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房地产法律家园
以案说法:母亲擅自出售女儿名下房产,卖房不成反被追责
以案说法:房屋赠与合同中接受赠与一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死亡,该赠与的房屋产权份额是否可作为遗产继承?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过户时间,法院认定买方恶意磋商
以案说法:商品房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且该房已被再次转让,面积差价款应如何处理?
以案说法:老相册中意外发现遗书,姑侄因房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以案说法:离婚协议中约定在房产证中加入子女名字,是否属于赠与?
以案说法:开发商违背承诺停止提供会所服务,小区业主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过程中“恶意串通”的认定依据
以案说法:卖方毁约,购房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房屋增值差价
以案说法:情势变更原则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