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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房屋共有人信息卖房 无法过户卖方担责
持有物业
隐瞒房屋共有人信息卖房 无法过户卖方担责
来源:
|
作者:
.
|
发布时间:
2015-07-03
|
3969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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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向买方声称房屋为其一人所有,隐瞒房屋尚有房屋共有人的信息,擅自将房屋出售。因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卖方须承担责任。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家住凭祥市的王秋女士打算在南宁购买一套二手房,经过多方比较,她看中了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的一套商品房,便通过中介公司南宁某房地产交易咨询有限公司与卖方卢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房屋总售价28万元,采用现金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登记时支付11万元,在办理产权转结手续、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时,支付14万元。卖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备齐相关办证材料,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等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当日,王秋向卢文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5600元。约定的期限已过,卢文未按合同约定备齐相关办证材料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经王秋多次催促,卢文均拒绝配合履行义务。王秋此时存有疑惑,赶忙到房产局查询房产信息。看着查询结果,王秋才发现上当受骗了。原来房屋并非卢文一人所有,尚有其他共有人,卢文无权单方将房屋出售。无奈之下,王秋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卢文双倍返还购房定金6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56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卢文不是房屋唯一的所有权人,其没有单独处分房屋的权利。案件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共有人对卢文处分房屋的行为进行追认,导致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到买受人即王秋名下,王秋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判令卢文向王秋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及赔偿损失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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