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学习网
持有物业
永安堂归还记
  “万金油大王”胡文虎在粤共有四处房产,其中最主要的是广州市的永安堂大厦。1979年春落实侨房政策时,却发现这是个难题:究竟谁是这房子的合法继承人?还有人对永安堂的产权提出了质疑……

  1979年春,落实侨务政策,特别是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在全省全面铺开。这时,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摆在了广东省侨办面前:胡文虎在粤的房产该怎么办?

  上世纪中叶的胡文虎,在中国乃至亚洲,是一个无人不知的人物。

  胡文虎,原籍福建永定,1882年出生于缅甸仰光。他与胡文豹兄弟俩,以微薄的父业为基础,通过制造虎标万金油等成药致富,号称“万金油大王”,并在很短时间内,建立了一个包括药品、银行、工业、报业在内的庞大商业王国。胡文虎热心公益慈善事业,曾在全国范围内兴办千所学校、百所医院,成为风云一时的著名华侨企业家、报业家、慈善家。1954年9月,他在美国檀香山病逝,享年72岁。

  胡文虎在粤共有四处房产,广州、汕头各两处,总面积共约一万平方米。其中最主要的是位于广州市新堤路的永安堂大厦(归还前为省总工会办公楼),它是胡文虎创业发迹的标志性建筑,对胡氏家族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该房屋在解放初期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查封接管后,一直由省总工会使用。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广东省委指示省侨办着手调查处理胡文虎在粤房产事宜,并发出了邀请函件,请胡氏家族通过法律程序委派一名全权代表前来协商。

  处理胡文虎的房产,自然涉及到对他的评价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对胡文虎的评价一直存有争议,毁誉参半。我们经调查认证:永安堂大厦属解放初期政府查封接管的华侨房产,解放前产权明确,属于胡文虎的产业,而胡文虎是中外著名的爱国华侨,符合落实侨房政策规定,可以落实发还。为此,我们积极做好落实退还的前期准备工作。

  广东省的举措,得到胡氏后人的积极回应,再三向我方表示感谢。但是真正落实退还还有两个关键环节要搞清楚。一是明确合法继承人权属,二是厘清一段历史旧账。

  胡氏家族庞大,究竟谁是合法的继承人呢?这事处理不好,引起家族纷争,反而有违我们的初衷。我们多次主动联系胡氏后人,希望他们尽早明确合法继承人。直至1991年8月,胡文虎侄子胡清德先生受胡仙博士的委托,以其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多次专程来广东省侨办与我们商谈发还房产事宜,并提交了胡文虎生前签署的最后遗嘱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定胡文虎房产的合法继承人是其长女胡仙。

  可是,永安堂还有“以房产抵偿飞机”的一段历史,有人对永安堂的产权提出质疑。

  原来,1949年10月,胡文虎之子胡好以永安堂空运公司名义,租用了中国航空公司一架运输机。1949年11月,“两航”起义回归祖国后,“两航”所属飞机即属于国家财产。当时我方曾再三函告胡好交回租用的飞机给国家,如超过期限不交还飞机,即将永安堂大厦作为抵偿。胡好一直不回应,也没有按期交还飞机。在这种情况下,我驻民航局军代表即令将永安堂大厦查封接管,抵偿该租用飞机。

  对这一历史情况,我们在与胡清德商谈时,要求他解释说明。胡家的解释是,当年胡好以其本人名义向中国航空公司租用飞机运送报纸至吉隆坡等地,是他个人的生意,与胡文虎的业务无关。

  考虑到当时特殊的历史情况,我们本着“既尊重历史,又不要纠缠历史旧账”的原则,同意将永安堂大厦发还给胡文虎的合法继承人胡仙,发还方式是先发还产权,后发还使用权。

  1992年7月,广东省决定发还永安堂大厦,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获得了广大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支持和认同,转变了星系报纸的政治立场,增强了广大海外侨胞对祖国的向心力,推动了我省侨务工作的发展。

  当年,胡仙博士就以香港星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执行主席兼集团董事总经理的身份率访京团访问北京,这是她离开50多年后的首次返乡,也是胡氏家族的一次历史性访问,受到了高规格的接待。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李鹏分别会见了胡仙博士一行。《人民日报》以《返乡情更迫》,报道了胡仙博士访问北京的情况与感想。随后,胡仙来到广州,省侨办领导陪同她登上永安堂实地视察,看后她感慨地说:“永安堂大厦,我过去只是在照片里看过,这次回来亲眼看到保存修缮得这样好,真是出乎我的意料!”

  1995年5月,胡仙决定将永安堂大厦捐赠给广州市政府,将其改建为广州市少年儿童图书馆。次年6月1日,少儿图书馆正式开馆时,胡仙博士还专程来穗参加开馆仪式。广州市政府将一面刻有“爱心隽永”的牌匾回赠胡仙,以表彰她关心广州建设,热心文化教育事业的桑梓情怀。

  之后,胡仙博士继承胡文虎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遗愿,将国内落实政策归还给胡氏的财产,成立胡文虎基金会,用于国内的公益事业,先后在澄海、阳山、梅州捐资90万元人民币,兴建了三座教学楼。
--关于我们
--案例分析
--联系我们
邮箱:admin@lawyer-gz.com

微信:房地产法律学习网

微信公众平台:房地产法律家园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雅居乐中心8楼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新闻动态
  • 新规速递: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解答: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
  • 本站律师团队首席律师荣获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金牌律师奖”
  • 本站首席律师出席全国律协建房委2019年年会暨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背景下城市新型法律实务高端研讨会并应邀作主题演讲
  • 新规速递: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对PPP项目合同争议排除仲裁解决方式,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本站首席律师再度受邀为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作房地产法律实务培训
  • 本站首席律师再度受邀为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讲授房地产法律实务课程
  • 徐清波律师应邀参加《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8-2035)》调研座谈会
  • 一图读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八项深化改革措施
  • 新规速递: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房地产法律家园
  • 以案说法:母亲擅自出售女儿名下房产,卖房不成反被追责
  • 以案说法:房屋赠与合同中接受赠与一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死亡,该赠与的房屋产权份额是否可作为遗产继承?
  •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过户时间,法院认定买方恶意磋商
  • 以案说法:商品房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且该房已被再次转让,面积差价款应如何处理?
  • 以案说法:老相册中意外发现遗书,姑侄因房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 以案说法:离婚协议中约定在房产证中加入子女名字,是否属于赠与?
  • 以案说法:开发商违背承诺停止提供会所服务,小区业主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过程中“恶意串通”的认定依据
  • 以案说法:卖方毁约,购房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房屋增值差价
  • 以案说法:情势变更原则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