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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转变难解实际问题 经租房政策困中求变
持有物业
政策转变难解实际问题 经租房政策困中求变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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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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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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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上午,建设部。
魏秀玲应建设部的通知,作为50多个经租房主的代表之一进入会议室向建设部调查小组反映情况。一个多小时以后,她出来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说,调查组主要目的是了解各地经租房的大致情况并将相关问题向上级反映。
此前的几天,记者赴浙江、江苏、山西等地就经租房问题进行调查采访。
三十八年来从未放弃过
6月16日晚,浙西丽水市,雷电交加,大雨滂沱。29户经租房主从四处赶来。
牵头人徐定国介绍,这里当年的经租房有300户,而目前仍没有完全归还的还有100多户,面积大约5万平方米。以前他们都是各自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今年3月开始他们聚到一起,并委托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诉讼的方式要回房产权,但当地法院不予受理。
其实,早在38年前也发生过这样的经租房主群体行动。
83岁的白发老翁李致秀颤巍巍地摊开一份平反书,并悲痛地向记者讲述38年前他为争取经租房产权参加群体行动而导致家破人亡的遭遇。
1965年7月,李致秀因有家庭成员一人在南京,一人在台湾,所以房子有空余而被国家经租,当时房管部门再三向他申明,由国家经租,房产所有权仍归原房主所有。然而在付了15个月定租后的1966年10月,房管局将全镇所有经租房所有权没收归公。1967年初,全镇私房经租户纷纷要求政府公布政策,并自发形成一个群众组织“云水怒”,当时的政府不仅不接受他们的意见,反而大张旗鼓召开群众批斗大会。4月的一天,在连续两天的批斗后,他们的家被抄,父亲被逼上吊而死,不久后母亲因惊恐病死,15岁的儿子在外地农村被连累遭批斗导致精神失常,而且双耳被打聋。李致秀自己被关入监狱4年,1971年3月开释,1986年7月,丽水市公安局给其平反,但被没收的经租房至今没有返还。
老人说,他一定要争取向现在的政府要回他的房子,直到最后一口气。
自己的房子自己租
彭虎城家的房子在江家弄2号。彭虎城介绍,这栋房子原来是一个军阀师长的私宅,因祖父有房产,1954年12月应政府的要求调换至此宅,并由当时的丽水县人民政府出具了调换批复。他还向记者出示了保藏完好的《调换批复证明》。原来,这处房子是父亲和伯父两家所有,伯父全家去了福建工作生活,就由祖父母和父亲全家住,60年代初,因为生活比较困难,祖母就把暂时空闲的5间房子以每月12元的租金出租贴补家用。1965年丽水进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当时的丽水县房管会以他家有出租房为由,强行将房子的一半归国家经租。此时,准备退休回家的伯父也无家可归了,最后老死他乡留下终生的遗憾。
为了保持自己家的这栋老宅的完整性,彭虎城几年前就陆续从租户手里租回另一半房子的一部分。
就这样,彭虎城一直向房管局交租金租自己的房子,他拿出房管局贴在他大门外的《催缴房租通知书》,说:“去年开始我再也不想交了,这叫什么事,自己的房子凭什么要交租金。”记者问,对方不会告到法院吗?他说,“这就好了,我们告他们,法院不受理,可他们告我不就可以受理吗?正是我们想要的,铁的证据证明我们的房子产权没有变更,房子属于我的。所以他们一直不敢起诉我们。”
发还的产权证却成废纸
苏州市张春生家最近做饭的地方都没有了,只能到外面买熟食。
张春生原有在平江区九坛园6号、7号房产,父亲生前是个聋哑人,就靠祖上留下来的房子出租维持生计,1956年私房改造,房管部门将6号经租,7号作为自留房,自留房中一部分出租,房租归自己所有。文革期间,房契被收走,房租被房管部门没收。1987年落实政策,7号西楼一楼一底带厢房65.46平方米和楼下一平房16.4平方米发还,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证。但是15年来,那65.46平方米仍一直被平江房管所出租,并向承租人发房租卡,造成既有产权证又有公房租卡,租户反而排挤房产主的局面,最近租户就堵住过道不让他在过道上做饭。
省官不如“现管”?
山西长治市潘补眼家有一处私房,拥有1950年“华北地区房地产所有权”的产权证,他的堂兄和其他几个人合伙租下其中的30平方米开照相馆,1954年照相馆公私合营,这房子1958年就被国家经租。1966年没收房产证,潘补眼家将房产证藏了起来,没有上交,后来他一直想要回这间房子,但都没有结果,1993年房子要拆之前,他反映到山西省建设厅,建设厅的负责同志安慰他“没关系,房子该拆还让他们拆,我们给你一个解决问题的通知书就好办了。”
但潘补眼拿着这份山西省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给长治市房地局下发的解决意见通知书,去找房地局,仍然没有结果,答复是没有新的政策,没有办法解决。
发还标准有争议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各地的经租房户普遍认为,当年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房改造起改点100平方米让人难以理解,他们的房子的确在100平方米以上,但有许多户家里人不少,有关部门没有充分考虑到具体情况,而是按硬性规定。更重要的是他们普遍对1987年发还私房的标准表示不满,在许多地方,标准是100平方米以下发还,而只要超过100平方米就都不发还,他们认为这个标准没有任何道理,“超过100平方米的,至少应该将100平方米以内的那部分归还。”
建设局:太“年轻”不了解“老账”
6月16日下午,在丽水市建设局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听说记者要了解经租房的情况,便说领导出去开会了,不能接受采访,而且说这方面的情况,都是按照中央建设部的精神办。记者说,希望了解该市已解决和未解决经租房的现有面积和户主数量和概况,他说,“这个我们不清楚,建设局成立才几年?你去房管处吧,他们可能比我们要清楚。”他还说,这个问题现在很敏感。在记者离开时,他再次强调说:“我可没有接受过你的采访。”
房管部门:怕出乱子?怕失利益?
随后,记者来到丽水市房地产管理处,处长叶水火正在服务大厅值班,他比较热情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他说,“近来经租房主们反映要求发还房产比较集中的原因是,党加强执政为民的政策,群众利益无小事;另外新修订的宪法规定私产受到保护,他们认为过去私房改造是非法的,他们抓住这两点,争取要回房子。”
叶水火还对如果发还经租房造成的局面表示担忧,他说,“一旦全部发还,可能会乱,标准不好定,因为很多经租房已经拆掉了,再去核实是个问题,现在房价已经涨到很高的程度,按什么价格发还给他们?如果发还需要一大笔资金,肯定还要地方政府自己出,地方政府各地条件又不一样。总之,很麻烦。”
一位维权者在接受《经济月刊》的采访中则说,“当年租户既然能够从房管方面拿到房子,必然和房管局、房管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房管方面将不少私房用于安置本部门的员工,维护租房者的利益就是维护自己这个小集团的利益,换言之,不是没钱没地方安置私房租户,而是房管部门能否下决心的问题。”他还说,“房管部门的一些做法还在增大问题解决的难度。比如,他所在的城市房管局曾于1997年下文件,允许私房租户有偿转让使用权,使这些租户通过交易名正言顺地获得私房带给他们的利益。”
新宪法保不保护经租房产权?
山西经租房主田连恩老人告诉记者,他到信访局反映情况,并说“新修订的宪法保护私有财产”要求发还自己的房子,信访局的人对他说,“2004年新宪法保护的是现在的私产权,经租房是历史问题,不在保护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研究所所长李楯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说,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他说,一个国家政府的行政有延续性的,更何况,当年给这些经租房主颁发房产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和现在政策执行的政府是同一个国家政权下的政府,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他还指出,现在这个问题凸现出来,是因为摆在我们面前有一对本质上的矛盾:一方面,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后,我们一直在走消灭私有制的道路;而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法治方向,努力建立政治文明,并修改宪法保护私产权。这种价值取向的转变造成了这样的矛盾。
资料
经租房政策变迁
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国家分给房主的租金数量,可由租金总额中扣除国家的房产税、房屋修缮保养费、房屋管理费三项外,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给房主以适当的、固定的租金。”
1956年1月18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对城市私有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1964年 ,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定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1967年3月28日, 国家房产管理局《就租息问题给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原属出租的房屋,只退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
1982年,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 》:“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 507号文第二项‘公司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1985年2月16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注: 本处理意见自身相矛盾
1987年10月28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 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1989年9月,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地产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字1989431号):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444号、中办发19877号文件和我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已有政策规定要解决的问题,要力争多解决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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