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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物业
业主就国家经租房讨租金
  广州有这样一些老房子,它们曾被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负责经营管理,有些会适当返还给房主一定比例的租金,但在这些房屋发还给业主后,业主常常与租户在协商清租的过程中产生分歧。日前,芳村区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房屋的主人将租户告上了法庭,要求租户迁出房屋,并按私房租金标准清缴从1999年房屋发还业主一直到现在的使用金。芳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屋在1999年就发还给了业主,但房屋曾被拆迁,业主实际是在2002年6月通过产权调换才得到了产权,况且,国家经租房的房主与租户不存在直接的租赁关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国家经租房屋发还业主

  位于广州市解放中路的293、295、297、299、301房产本属广州居民石某所有,这些房屋曾被国家经租。在经租期间,黎某向房管部门承租了其中的解放中路293号房屋作住宅使用。

  1994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二建)与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双方约定:“拆除黎某承租使用的解放中路293号房屋,由市二建提供产权属于公有的芳村区桥东小区第16栋608房给黎某居住。”黎某按约于1995年初迁入上述房屋居住至今。

  1999年5月,已旅居在新加坡和香港等地的石某的几个亲属回国,办理了继承房屋的公证手续。1999年9月该屋被撤销“经租”,发还业主自行管理。   

  收不到使用金状告租户

  由于原房屋已被拆迁,2002年4月,他们又找到了拆迁单位市二建签订了产权补偿协议,约定黎某正在租住的芳村桥东小区添祥街14号608房归他们所有,随后市二建停止收取黎某的租金。从2002年6月协议生效后,他们一直与黎某协商,要求按照华侨私房租金标准请缴从1999年9月撤销经租一直到现在的房屋使用金共1万元,然后再签订新租约,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为此,石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黎某自行迁出芳村桥东小区添祥街14号608房,并按照他们的要求清缴租金。
  

  无租赁关系被驳回请求

  芳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1999年9月原告继承的房屋就发还给了业主,但原告是在2002年6月通过产权调换才取得了黎某租住房屋的产权,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1999年9月至2002年5月的使用金,对该部分租金损失,原告应向市二建追讨。

  从2002年6月开始,原告确实已经取得了该屋的产权,但是直到起诉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有直接的租赁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私房租金标准补交纳该期间的使用金也没有依据。

  最后,法院给黎某一家1年时间迁出,将房屋交回原告,在暂住期间,黎某应按房管部门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交纳使用金给原告,并将2002年6月原告取得产权后的房屋使用金补交给原告,原告的其他请求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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