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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交易后一方悔约 法庭认定协议有效
诉讼仲裁
房屋买卖交易后一方悔约 法庭认定协议有效
来源:
|
作者:
.
|
发布时间:
201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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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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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村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卖方后悔不配合买方办理房产过户。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泊江海法庭判定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元。
2007年5月12日,东胜区罕台镇的张某与刘某签订了《卖房协议书》,刘某以60000元价格购买张某瓦房一套,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如有反悔需赔偿对方违约金5000元,并由同村村委会干部及介绍人作为证明人、中间人在协议书上签字证明。协议签订后,刘某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张某也交付了该房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1年3月,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张某从中协助,但遭到张某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中,张某以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不能转让,农村房屋禁止买卖等提出反诉,认为双方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要求判令双方互相返还财产。刘某以农村房屋买卖司空见惯,双方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再者张某所卖房屋也是从他人手中买来等作了辩解。
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卖房协议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已及时付清房款,被告也当即交付了该房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告应按协议约定,依法协助原告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被告拒绝协助办理,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卖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有协助原告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同时判令被告张某偿赔原告刘某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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