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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十年后悔 主张合同无效被法院驳回
诉讼仲裁
房屋转让十年后悔 主张合同无效被法院驳回
来源:
|
作者:
.
|
发布时间:
2015-07-04
|
388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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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签下房屋转让协议现后悔,诉至法院主张合同无效。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林某要求确认与被告梅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并腾出房屋的诉讼请求。
原告林某诉称:2001年9月25日,原告母亲遗产房由怀远县宏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开发,该遗产房当时由原告居住,拆迁时就与开发商签署安置合同,由于原告与开发商因2000元办证费、水电安装发生争议,开发商就把应交付给原告的房屋钥匙、房产证、土地使用交给被告,导致原告失去房屋支配权。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要求返还房屋,被告均以装潢的钱抵付房屋租金,抵付完就归还为由不愿返还房屋,还起诉原告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被告2003年12月3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立即腾出房屋交付原告。
被告梅某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因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房价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所述事实严重不符,且滥用诉权,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9日,梅某经中间人介绍,购买林某名下位于怀远县禹王路某小区住房一套,约定房屋价格为102000元。当日,被告从信用社取款55900元,另添加100元,共56000元给付原告,2003年12月30日,被告又给付原告48000元,共计给付104000元(其中2000元为中介费用),原被告同时到怀远县工商局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一份,约定林某愿将自有住房一套转让给梅某使用;房屋价款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次性付款成交,价格为102000元;林某收到房款后应将房屋所有权证明书和土地使用证明书交给梅某;房屋成交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一切房屋变更手续费、交易税及契税均由梅某负责,林某概不承担。怀远县工商局对该合同做了鉴证盖章,随后梅某入住该房屋至今。因林某不愿协助梅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梅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协助过户。林某于2013年5月29日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腾出房屋。
法院认为:梅某购买登记在林某名下某小区住房,该房屋转让合同订立时,价格合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签字后又经工商部门鉴证确认,梅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已入住10年,其购房行为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所售房屋为遗产房,应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该房屋转让时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原告主张遗产房的证据不足,其主张不符合《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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