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学习网
新闻动态
--关于我们
《民法典》颁布后,物业这些行为被禁止!

某业主称:“有时我们没有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会私自停水停电,给大家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民法典》颁布后,切实保障了我们的住房利益,对物业私自停止供水、供电等作出限制。

 

 

依据: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案例分析
--联系我们
邮箱:admin@lawyer-gz.com

微信:房地产法律学习网

微信公众平台:房地产法律家园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雅居乐中心8楼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法律家园
  • 以案说法:母亲擅自出售女儿名下房产,卖房不成反被追责
  • 以案说法:房屋赠与合同中接受赠与一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死亡,该赠与的房屋产权份额是否可作为遗产继承?
  •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过户时间,法院认定买方恶意磋商
  • 以案说法:商品房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且该房已被再次转让,面积差价款应如何处理?
  • 以案说法:老相册中意外发现遗书,姑侄因房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 以案说法:离婚协议中约定在房产证中加入子女名字,是否属于赠与?
  • 以案说法:开发商违背承诺停止提供会所服务,小区业主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过程中“恶意串通”的认定依据
  • 以案说法:卖方毁约,购房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房屋增值差价
  • 以案说法:情势变更原则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