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每位业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公司在取得乙大厦底层、二层房屋(以下称案涉房屋)的产权后,从未支付案涉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多年后,乙大厦小区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向甲公司提起追讨维修资金的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大厦业主缴纳案涉房屋的维修资金。甲公司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属于全体共有的资金,具有专用性。因此我们可将专项维修资金视为准备应急性地维修、更新或改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其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基于维修资金的公共性、公益性,业主不依法自觉缴纳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抗辩理当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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