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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现如今的流通领域已经司空见惯。但是,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则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法的审批登记手续,否则,土地转让协议无效。12月3日,常德市石门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的土地、林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王某依该协议受让的林地、农村土地返还给原告程某;原告程某返还被告王某转让费15万元。

  2012年6月18日,程某与王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程某屋后以两根枫树以上及房屋东边菜地的脊岭以东,房屋西边以大枞树以西,程某所有的内山地、林地经营权转让给王某,转让费15万元,转让时间8年,程某无权干涉王某正常开发经营。当日,王某将转让费15万元交给陈某。事后,双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审判手续。尔后,王某将受让的土地、林地实际用于采矿及道路通行等非农业用途。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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