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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
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引纠纷
  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经承办法官悉心调解三方握手言和,达到了原、被告及第三人共赢得社会效果。

  被告胡某与原告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有位于新田县龙泉镇龙泉路北侧地基一宗。2008年9月4日,被告胡某的好友第三人李某(乙方)在知道并认识被告胡某配偶即原告王某,并在原告王某不在场、未授权的情况下与被告胡某(甲方)达成了土地转让协议,并签订了该宗土地的《土地转让协议》,2011年5月,原告王某知道被告胡某将地基转让给第三人李某后,遂向法院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取得不动产物权证明、其妻子原告王某不在场、亦未经得王某书面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与明知被告胡某有配偶并认识的第三人李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且事后亦未得到原告王某的追认,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侵犯了原告王某的合法利益。第三人李某虽然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向被告胡某支付了100,000元购地款,但该宗土地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登记到第三人李某名下,国土管理部门亦未为其发放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该协议属无效协议。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王某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与法相符,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胡某应当将受到的第三人李某交付的购地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返还给第三人,并承担本案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过错责任。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胡某与第三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胡某在2012年9月30日前将购地款人民币100,000元返还第三人李某;在2012年11月10日前由被告胡某一次性赔偿第三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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