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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
村委会和村官非法转让土地均获重刑
  株洲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单位株洲县渌口镇王家洲村村民委员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做出判决,并依法对被告单位原村委会主任陈某、原村党支部书记谭某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对被告单位株洲县渌口镇王家洲村村民委员会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谭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2005年初,刘某找到谭某商谈购买王家洲村土地的事宜,当时正值村民选举,谭某表示等选举完毕后再商谈购地的事。陈某如愿当选为渌口镇王家洲村主任后,刘某再次找到谭某,谭某随即找到陈某与其进行商议,二人同意将土地转让给刘某。2005年9月,时任株洲县渌口镇王家洲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陈某和时任该村村党支部书记的谭某组织并召开王家洲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支两委)会议后,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了《征地协议》,协议约定王家洲村将一块4.5亩旱地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永久出售给刘某,刘某向王家洲村民委员会支付征地款5.4万元。刘某用围墙将购买的土地围起并建造房屋,王家洲村委会非法获利5.4万元。

  尝到甜头后,两人又打起了土地的注意。2006年8月份,陈某和谭某组织并召开村支两委会议后,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一块村属集体土地21.8326亩(14 553.28平方米)旱地非法转让给王某,并交付了该宗土地使用权证。双方于2006年8月18日签订了《建设用地协议书》,协议规定王家洲村村民委员会将该闲置山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王某经营,王某对该宗山地永久性使用,转让费用为70万元。王家洲村委会非法获利11.5万元。

  谭某、陈某两人在转让两块土地获利后,看到并没有人或部门找自己麻烦,想象中的可能被抓坐牢的事情并没有出现,于是胃口越来越大,就打起了村集体几块大宗土地的主意。2006年11月,因村道路硬化工程,王家洲村欠刘某工程款,刘某便向陈某提出用土地来抵偿王家洲村欠刘某工程款的要求,陈某同意将村集体土地卖给刘某,用以抵偿工程款。随后陈某、谭某组织王家洲村村支两委会议,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王家洲两块村属集体面积为10亩的旱地(经测绘,实际面积为9.8083亩)使用权非法转让给刘某,土地价格4万元每亩,共计40万元。双方于2006年11月15日签订《集体土地转让协议书》,协议规定王家洲村将两处山地使用权转让给刘某永久性使用,转让费用用于冲抵王家洲村所欠刘某的修路工程款。2007年,刘某将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王家洲村委会再次非法获利40万元。

  此后,刘某、何某再次找到陈某、谭某商谈买地事宜,在双方谈好后,陈某将商谈的事宜告诉村委会其他成员。2010年1月,陈某、谭某组织召开村支两委会议之后,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村属集体土地120亩的旱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刘某和何某。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渌口镇王家洲村村民委员会将位于村属集体土地共计120亩闲置山地(计80 004平方米,土地类别为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和何某,共计360万元,转让期限为50年。何某、刘某于2011年1月22日、27日向王家洲村分别支付165万元、20万元土地转让费,余款以工程款冲抵。王家洲村又一次非法获利360万元。

  谭某、陈某非法转让土地的同时,一家房地产公司正苦苦寻找开发土地。2011年7月18日,在与房地产公司商谈后,陈某、谭某召开村支两委会议后,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一块村属集体土地471.974亩土地,以土地流转为幌子实为非法转让给某房地产公司,并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协议规定王家洲村将全部果场和部分村组的土地以土地流转方式集约交付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每亩土地价格为4.18万元(合同金额1972.9万元)。案发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向王家洲村支付480万元。

  通过疯狂转让土地,案发前,陈某、谭某共5次非法转让土地628.1149亩,涉案金额2389.8万元,已直接获利869.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株洲县渌口镇王家洲村村民委员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陈某、谭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株洲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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