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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买受集体土地 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
土地开发
公务员买受集体土地 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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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发布时间:
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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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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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农民宅基地和农用地属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且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2011年11月9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亲叔侄间发生的房屋、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责任田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宣告合同属无效合同,责令原被告各自返还财物。
原告王群(化名)是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某村农民,被告王广(化名)是广州某单位的公务员,系原告的亲侄儿。2006年9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和土地转让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将住房及其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责任田一并以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同时约定被告王广可按当地村民同等享受政策允许的宅基地、自留山地和责任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双方签字的当日,被告便付给了原告15000元,并由原告出具了收条。之后,被告在更改林权证名字时找到村委给协议书加盖公章后,便将林权证过户到了自己名下。不久,原告偶然得知这种转让房屋和土地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和侄儿签订的合同其实是无效的,便提出反悔,要求侄儿返还房屋和土地等,并愿意退还款项。而被告却一口咬定取得叔叔的房屋和宅基地是合法的,是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购买的,且其叔叔的自留山中有自家祖坟,为了不使叔叔将自留山卖给他人才提出由本家人购买,林权证也是依法所得,协议购买的自留地、自留山均符合国家鼓励的“土地和山林流转”政策。坚决不同意退还。双方协商无果,王群便一纸诉状将侄儿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包含了房屋及宅基地,又包含了自留山、自留地、自留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农民宅基地和农用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王群将房屋宅基地和自留地卖给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城市居民王广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两人之间的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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