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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拒付补偿费 农民诉至法院获权益
土地开发
村委会拒付补偿费 农民诉至法院获权益
来源:
|
作者:
.
|
发布时间:
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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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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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转让了集体土地,却找借口不分给给作为集体成员之一的易某征地补偿费。易某诉至法院后,村委会被判给付易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6050元。
原告易某系汉寿县某村的在籍人口,至今未迁出。2007年至2009年,因开发所需,被告某村委会有偿转让土地给他人获得相应转让费。被告确定了土地转让费分配方案:2007年在籍人口均可分得土地征地补偿费150元,2008年在籍人口均可分得土地征地补偿费500元,2009年在籍人口均可分得土地征地补偿费5400元。被告以原告易某未履行相应义务而拒绝发给原告易某上述应获得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原告易某于2010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征地补偿费6050元。
汉寿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经征收而消灭的补偿。土地补偿费的收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全体成员,则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就没有“权利义务对等”的合理性,惠及全体成员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成员身份而定,只能是均等的,原告作为被告的一员,理应享受同等的分配待遇,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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