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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征地卖他人 非法所得要退回
土地开发
隐瞒征地卖他人 非法所得要退回
来源:
|
作者:
.
|
发布时间:
2015-07-03
|
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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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告廖某、胡某在法定期限内退还原告曾某全部土地转让款180350元,原告在该地下基脚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廖某、胡某得知政府将征收部分集体土地,而被告承包经营的一块土地正好在征收范围内,考虑到政府征收补偿价格较低,于是被告廖某找到原告,隐瞒政府要征地的事实,表示自己愿意将该地转让给原告。双方于2010年5月25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原告并于当日将土地转让款共计人民币180350元交付给被告廖某。2010年10月11日,原告在该土地上下脚建房,先后共花费人民币21300元。不料,2010年10月11日县规划建设局向原告发出停工通知书。10月25日,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向原告和被告发出限期撤除违法建筑物的通(告)知书,原告才知道该土地在政府征收范围内。原、被告遂为该宗土地的买卖发生争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该案中当事人双方对集体所有由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买卖,将原本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土地用于建房,是一种永久性的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鉴于原告明知买卖集体所有土地是违法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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