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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在不同情况下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分析(上)
建筑工程
关于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在不同情况下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分析(上)
来源:
|
作者:
徐清波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10-25
|
4111
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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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效力和工程质量是影响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因素,合同有效或无效、工程合格或不合格,不同条件下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亦存在差别,当合同效力、工程质量的不同情况相互交叠时,工程款结算就会比较复杂,不少当事人为此陷入困惑、不知所措。今日房地产法律家园(微信号:Lawyercn01)专家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厘清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在不同情况下对工程款结算的不同影响,供诸君品鉴。
情形一:施工合同有效、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款如何结算?
在合同有效且工程合格的情况下,工程款可直接按合同约定计算。实践中在此情况发生纠纷的,往往是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款金额变动,此时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情形二:施工合同有效、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款如何结算?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原因、表现形式多样,在此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分为三大类,逐一厘清不同情形下工程款的结算问题。
(一)以验收阶段分类,可分为以下三类情形(假定工程不合格的过错均在于承包人且工程验收整体不合格):
1、中间验收不合格,工程形象进度款应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如合同未作相应约定,则发包人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迟延支付形象进度款,并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返工修复。
2、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主张返工修复,在承包人修复完毕且经再次验收合格之前,发包人也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进行竣工结算,迟延支付竣工结算款。如因工程返修而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依约追究承包人相应的违约责任。
3、竣工验收不合格且经返修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追究承包人的根本违约责任。发包人主张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仅可拒绝支付工程尾款,而且还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承包人返还已收取的工程款,并以质量不合格或工期延误为由主张违约赔偿。
发、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不同的过错责任,对工程款结算有何影响?工程部分或整体验收不合格对工程款结算有何影响?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如何结算?欢迎关注房地产法律家园(微信号:Lawyercn01),下期内容更精彩,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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