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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水电路"三通交房 岂料政府"改路"惹纠纷
建筑工程
约定"水电路"三通交房 岂料政府"改路"惹纠纷
来源:
|
作者:
.
|
发布时间:
2015-07-03
|
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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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水电路”三通交房,岂料政府“改路”致“路”难通引发纠纷。近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金湖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丽逾期交房违约金11266元。
2011年5月27日,原告购买被告彭泽县“明珠”小区12#楼08、09两间店面,并一次性交付购房款634711元,双方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1年10月31日,交房条件是水电路三通。2012年3月份,被告曾电话通知原告收房,因当时店面门前市政工程施工,道路无法通行,原告拒绝收房。2012年10月22日,彭泽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认湖滨路改造工程属城区路网规划,改善道路工程开始施工。2013年3月28日,原告接收了该两间店面,并向被告提出延期交房违约责任被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金湖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承建的12号楼所有房屋已达到了交房条件,水电都已接通,店面门前的路是属于政府改造项目,不是被告所承建的工作,被告并未构成违约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于2011年10月31日向原告交房已构成违约,被告对其逾期交房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2年10月22日的彭泽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记录摘要,证明湖滨路改造工程属城区路网规划,并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建,因湖滨路改造工程属市政建设,原告亦能从中受益,故被告延期交房的时间计算至2012年10月22日较宜,延期交房的时间为355天,被告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为11266元〔634711×0.00005×355天〕。被告辩称已达交房条件并未违约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第138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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