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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留下洼坑摔伤路人 管理者施工者担责
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留下洼坑摔伤路人 管理者施工者担责
来源:
|
作者:
.
|
发布时间:
2015-07-03
|
4397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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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道路整治工程收尾后留下的小坑小洼表面上看起来不算回事,但也可能殃及无辜路人酿成事故。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洼坑”伤人案件,判决肇事路段的管理者和施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章英(化名)女士系郑州市居民。2012年1月21日晚7时许,她骑电动车行驶至航海路与京广路交叉口东北角时,电动车被一个没有任何警示标示的洼坑卡住,致使原告连人带车摔出几米,造成原告三颗门牙错位脱落,电动车完全损毁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章女士先后找到了郑州市相关部门讨要说法,均被告知不是自己的责任。无奈章女士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自己选定的被告单位告到了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责任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共计6805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造成章女士摔伤的路段即郑州市航海路综合整治道路工程,2009年8月11日开始施工,同年11月11日竣工。但施工单位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简称建设中心)未及时履行交接手续,既未在该路段存在危险的地方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未尽到施工单位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其管理上的不作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建设中心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管理主体,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简称管理处)的管理职责非因被告建设中心的施工而转移,其对该工程接管的整个过程均负有监管义务。被告管理处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监管上的不作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和被告市政工程建设中心应承担主要责任,即90﹪的赔偿责任(被告建设中心50﹪,被告管理处40﹪)。原告章女士主观上未尽到成年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故可以相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次要责任,即10﹪的赔偿责任。本案根据查实原告章女士受伤花费的医疗费535元,误工费1290.95元,交通费法院酌情定为90元,以上共计1915.95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随一审判决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赔偿原告章女士各种损失957.98元;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原告章女士各种损失766.3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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