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广州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学习网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土地开发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建筑工程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房屋租赁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物业征收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房屋买卖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持有物业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诉讼仲裁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首页
>>
房屋租赁
>>
住宅
>>
房客病死出租房变“凶宅” 房主起诉租赁人获赔
房屋租赁
房客病死出租房变“凶宅” 房主起诉租赁人获赔
来源:
|
作者:
.
|
发布时间:
2015-07-03
|
41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因为城镇化建设,某村委会欲拆砖瓦房、建小区楼,为此替七旬孤寡老太租赁了本村一处民房暂住,不料老太竟客死在出租房内,房主以出租房变“凶宅”造成贬值为由要求村委会赔偿。1月底,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物权保护纠纷案,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村委会补偿房主古大爷的经济损失8000元,并分担一半的诉讼费用。
现年60岁的古大爷系临沭县某村人。古大爷诉称:2010年,其所在村进行旧房改造,关老太的房屋在首批改造范围内。当年5月,村委会出面租赁其房屋三间及院落,给被拆迁户关老太居住。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月100元。2011年7月,关老太在该房内不幸因病去世。价值10多万元的好房子一下变成了“凶宅”,无人租用并闲置至今,出价4万元都没人愿意购买。2013年9月,村委会给古大爷结算了房屋租赁费,但对其要求赔偿房屋贬值的提法一直推脱。古大爷无奈,遂于去年12月诉至法院,以村委会安排的住户在其租房内去世,妨碍了其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造成房屋贬值为由,要求判令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庭审中,被告村委会对原告所称涉案房屋系1995年建造、房屋现值约8万元的主张予以认可,也认可其安排的住户死亡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的说法,但辨称关老太去世后村委会继续租用并付房租直到2013年9月结算时,因此古大爷损失不大,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只同意赔偿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村委会租赁原告的房屋安排案外人入住,后案外人在该房屋内因病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传统民俗及当地的风俗习惯,住户的死亡对原告房屋的居住、使用及变卖价值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案外人系因病死亡,原、被告对于该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对于房屋贬值产生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原、被告分担;原告出租房屋,属于经营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6000元,由被告分担8000元为宜。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上一篇:
以案说法: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要点分析
下一篇:
假借租房抢劫女房东钱财 获刑三年九个月
--关于我们
--案例分析
--联系我们
邮箱:admin@lawyer-gz.com
微信:房地产法律学习网
微信公众平台:房地产法律家园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雅居乐中心8楼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新闻动态
新规速递: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解答: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
本站律师团队首席律师荣获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金牌律师奖”
本站首席律师出席全国律协建房委2019年年会暨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背景下城市新型法律实务高端研讨会并应邀作主题演讲
新规速递: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对PPP项目合同争议排除仲裁解决方式,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站首席律师再度受邀为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作房地产法律实务培训
本站首席律师再度受邀为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讲授房地产法律实务课程
徐清波律师应邀参加《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8-2035)》调研座谈会
一图读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八项深化改革措施
新规速递: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房地产法律家园
以案说法:母亲擅自出售女儿名下房产,卖房不成反被追责
以案说法:房屋赠与合同中接受赠与一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死亡,该赠与的房屋产权份额是否可作为遗产继承?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过户时间,法院认定买方恶意磋商
以案说法:商品房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且该房已被再次转让,面积差价款应如何处理?
以案说法:老相册中意外发现遗书,姑侄因房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以案说法:离婚协议中约定在房产证中加入子女名字,是否属于赠与?
以案说法:开发商违背承诺停止提供会所服务,小区业主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过程中“恶意串通”的认定依据
以案说法:卖方毁约,购房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房屋增值差价
以案说法:情势变更原则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