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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产公司拒绝提供拆迁材料,法院罚款50万元
物业征收
以案说法:房产公司拒绝提供拆迁材料,法院罚款50万元
来源:
|
作者:
徐清波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01-22
|
3676
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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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房地产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无故拒绝提供拆迁相关材料,严重影响法院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妨碍正常诉讼活动,某市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近日,某区法院将这起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
在一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王先生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向拆迁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取某市场拆迁的相关资料。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保存的市场拆迁档案等材料对事实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遂书面向该房地产公司出具调查令,要求其出具与市场拆迁相关的一系列材料。
“王某不是被拆迁人,与拆迁工作无关,我公司无法提供调查令中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半个月后,房地产公司向某区法院书面邮寄了回复意见,明确表示拒绝配合调查工作,并提出了异议。
承办法官在收到异议后,为促进案件的顺利审理,亲赴该公司,向其送达了《限期履行法律义务通知书》,一再释明相关证据对案件审理的重要作用,房地产公司应当对法院调取证据予以配合,同时还告知其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法律后果,并要求房地产公司在七日内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但在期限届满后,房地产公司仍未向法院提供任何材料。
某区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和案件的正常诉讼活动。为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律公信力,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2016年11月1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某区法院对该房地产公司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决定作出后,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拆迁相关材料,根据该材料显示,涉及市场的拆迁款总额超过1.2亿元。
2016年11月21日,该房地产公司以“已经向法院提供了调查令要求调取的材料,同时提交了致歉函,悔过态度好”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要求撤销某区法院的罚款决定。某市中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多次拒绝签收司法文件,对法院签发的调查令不予配合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某区法院依法对其罚款50万元以示惩戒并无不当,遂驳回了该房地产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近日,某区法院已依法将该决定移送该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备注:
类似案件可能因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咨询可联系本站房地产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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