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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保障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物业征收
以案说法:保障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来源:
|
作者:
徐清波律师
|
发布时间:
2018-03-12
|
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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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但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某市区政府作出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
案情经过:
2011年10月,某市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原告何某名下的房产(以下称“案涉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
案涉房产经评估明确了评估单价,原告何某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协商过程中,原告何某与征收部门关于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等方面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2年6月,某市区政府就案涉房产的征收补偿事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案涉房产建筑面积为59.04㎡,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双方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某市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某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原告何某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复议维持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何某随后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市区政府上述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审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某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市区政府侵害了原告何某的补偿选择权,主要理由归纳如下:
1.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 根据本案证据分析,原告何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
3. 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没有给何某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侵害了何某的补偿选择权。
最后,某市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双方在判决后均未提起上诉。
备注:类似案件可能因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咨询可联系本站房地产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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