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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业主委员会诉开发商返还百万元维修基金
房屋买卖
案例点评:业主委员会诉开发商返还百万元维修基金
来源:
|
作者:
徐清波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10-25
|
3714
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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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某小区业主在购房十余年后,发现购房时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不翼而飞。为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由开发商返还维修基金110万余元并赔偿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
详细经过:
2013年,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办理交接手续时发现,小区的维修基金账户中仅有十万元左右的维修基金。对此业主们疑惑不解,购房时每户都缴纳了数千元的维修基金,据此估算维修基金应有百万之多,但为何账上只有这么点钱?
于是,业主委员会在当地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查询,该系统中业委会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显示:该小区购房人共计424户,应交款总计191万余元,实交款仅为14万余元。百万余元的维修基金并没有缴入维修基金专用账户,钱去了哪里?为此,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返还维修基金并赔偿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
法庭上,开发商坚持认为,他们并没有收取过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小区建造时是外销商品房,当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外销商品房要缴纳维修基金。此外,开发商认为,业主个人缴纳维修基金,应当由业主个人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能代表业主起诉开发商。
对于开发商的说法,业主委员会并不认可。他们认为,业主委员会已经按照法定的程序征询了业主们的意见,业主们同意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对于是否交过维修基金问题,小区中有360户业主找到了当时交费的收据。在业主们提供的收据中,有的是前期物业公司开具,写明了“收到维修基金”;有的是香港某律师事务所开具,写明“维修资金已收讫”。
对此,开发商辩称,业主们提供的收据更加证明了是前期物业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收取了维修基金,开发商并没有收取过业主的维修基金。而业主委员会则认为,前期物业公司和香港某律师事务所是受开发商委托办理交房手续的,他们收取款项也是代表开发商收取。
某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维修基金虽然由业主在购买房屋、车位的时候,按照其所购买的房屋、车位分别予以缴纳,但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在日常管理和使用中,房屋维修基金也是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程序在使用、处分维修基金,故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向开发商起诉返还房屋维修基金。
本案中,开发商认为其并没有收取过房屋维修基金。但前期物业公司和香港某律师事务所是受开发商的委托办理交房手续的,故业主在与前期物业公司、香港某律师事务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缴纳维修基金时,有理由相信其所缴纳的维修基金是前期物业公司和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开发商所收取。开发商作为委托人仍应向业主委员会承担返还责任,最终,法院未采纳开发商的意见。因为业主委员会只提交了360户业主缴纳维修基金的证据,故法院支持了业主委员会能够提交缴费凭证的维修基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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