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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屋中介追偿高额佣金,因无法证明其具体服务内容被法院驳回
房屋买卖
以案说法:房屋中介追偿高额佣金,因无法证明其具体服务内容被法院驳回
来源:
|
作者:
徐清波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02-08
|
2267
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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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手房交易中,中介公司采用背对背的方式组织买卖双方商谈,趁机主导出卖方抬高房价,就溢价部分向出卖方索要分成,约定在高额佣金中。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驳回中介公司索要高额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案情经过:
2016年2月,李女士和某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向孙氏父子购买某市区一处房屋,总价为542万元。当天,双方还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与某地产公司分别签署《服务费支付确认书》。孙氏父子签署的确定书佣金数额为14万元,李女士签署的确定书佣金数额为5.42万元(即房屋总价的1%)。之后,李女士全额支付了佣金,孙氏父子则支付佣金6.28万元。
2016年8月,某地产公司认为孙氏父子未按约足额支付佣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人支付剩余佣金7.7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孙氏父子认为,某地产公司收取的佣金数额超过了居间服务行业规定的房屋总价2%的标准,遂提起反诉,要求某地产公司退还佣金8600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对于某地产公司要求孙某支付剩余佣金及逾期违约金的诉请,以及孙某要求返还部分佣金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地产公司在已向买卖双方收取超过房屋总价2%佣金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出卖方支付剩余佣金,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供的具体项目或服务。某地产公司利用其作为居间方的优势地位及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采用不正当的方法,主导出卖方抬高房屋出售价格,从中获取高比例的溢价分成。这一行为有违公平与诚信原则,有违居间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也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诉请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故法院依法驳回某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
备注:
类似案件可能因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咨询可联系本站房地产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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