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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抵押房屋遭偷卖,原业主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获法院支持
房屋买卖
以案说法:抵押房屋遭偷卖,原业主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获法院支持
来源:
|
作者:
徐清波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03-21
|
2028
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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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郭某因急需资金向齐某借款,并用自己名下的房屋作抵押。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齐某还要求郭某与他的朋友王某签署一份售房委托书,授权王某对外出售抵押的房屋。谁知,售房委托书竟是一个陷阱。
在郭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被王某偷偷卖给了李某,而房款却直接装进了齐某的腰包。郭某得知此事后,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王某以郭某的名义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登记到郭某名下。日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王某、李某、齐某存在恶意串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郭某名下。
案情经过:
2013年4月,急需周转资金的郭某用自己价值12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向齐某借款60万元,借期3个月。
借款时,郭某不仅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还根据齐某的要求,在齐某事先拟定的《委托书》上签名。《委托书》授权王某可以代郭某对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注销房产抵押登记、代为交房等事宜。虽然郭某对为何要签署这份售房委托书心有疑问,但齐某反复向她保证只是手续需要,并不会真的卖掉房屋,郭某也就相信了。《委托书》还经过公证处公证。借款到期后,郭某没能还清欠款,但直到2014年3月还在陆续还款,而齐某也都予以收取。
2015年12月的一天,郭某想回抵押房屋内取东西,可门锁怎么也打不开,于是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因为郭某并未一直住在抵押房屋中,经民警调查后,她才吃惊地发现房屋门锁早已被换、产权早已易主。
原来,早在2014年2月,王某就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齐某的朋友李某,房屋也已登记在李某名下,而李某则将110万元房款全部支付给了齐某。整个事情只有郭某不知情,甚至在产权变更后还一直按时缴纳房屋水电费。
发现真相的郭某很快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王某以郭某的名义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登记到郭某名下。
一审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有权代理郭某出售房屋,郭某提出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利益,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郭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
第一,本案公证售房委托书的形成背景是郭某因借款而出具,郭某的真实意思并非出售自己的房屋。而郭某虽然签署了委托书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委托书仅载明王某有权代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授权王某决定房屋的出售价款等合同重要事宜。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王某不告知郭某而擅自出售房屋,擅自决定房屋价款并且要求李某将全部房款支付给齐某,由此可以认定王某在出售房屋时并非出于善意。
第二,郭某的房屋并未通过中介挂牌出售,而从李某是齐某的朋友、李某与齐某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等事实来看,李某知晓系争房屋的背景情况;另外,王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除了记载房屋情况、转让价款、过户时间之外,对于付款时间、交房时间等涉及房屋交易的重要事项都没有约定,显然不符合正常房产交易的惯例;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后,电费仍由郭某继续缴纳,也有违正常的房屋交易情况。因此,可以认定李某并非善意买受人。
第三,齐某明知系争房屋的抵押以及公证委托书都是用于借款所需,在未告知郭某的情况下即通过王某将房屋出售用于归还借款,在仅出借60万元情况下收取了110万元房款,其后还继续收取郭某的还款,由此可以认定齐某的行为也具有恶意。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认定王某、李某与齐某就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存在恶意串通,侵害了房屋权利人郭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系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郭某名下。
备注:
类似案件可能因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咨询可联系本站房地产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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