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广州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学习网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土地开发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建筑工程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房屋租赁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物业征收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房屋买卖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持有物业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诉讼仲裁
关于我们
土地一级开发
商住楼宇建设
住宅
土地征收
一手房买卖
自用
民事诉讼
新闻动态
土地公开出让
工业厂房建设
商铺、写字楼
房产征收
二手房买卖
赠与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
道路等基础工程建设
公房
继承
仲裁
联系我们
土地闲置
共有
房地产法律家园
侨房发还
首页
>>
房屋买卖
>>
一手房买卖
>>
以案说法:新房横梁凸显,业主获5%补偿款
房屋买卖
以案说法:新房横梁凸显,业主获5%补偿款
来源:
|
作者:
徐清波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02-14
|
3808
次浏览
|
分享到:
摘要:
一对年轻夫妇购买了某市开发商的新楼盘,交房时,却发现在卧室和客厅有两根又长又粗的横梁。小夫妻找开发商谈赔偿问题,开发商却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拒绝。为此,小夫妻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开发商支付业主5%的补偿款。
案情经过:
2013年8月,李某、段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某市区的某商品房,因为是期房,他们只能看售楼处的样板房,对于样板房,他们十分满意。2014年底,开发商通知可以交房了,李某和段某拿到新房屋的钥匙,并签署了《房屋交接书》。但进入新房后,他们却发现在厅三分之一处有45公分宽的梁,该梁直通主卧室的北部,还有一根同样宽度的梁贯穿阳台及主卧室的南部。小夫妻本想通过装修,去除这个横梁,但向物业公司咨询后得知这两根横梁是承重梁,不能去除。小夫妻认为,屋内有横梁,居住时会使人觉得很压抑,要求开发商赔偿。但开发商却说合同没有约定房间内不能有横梁。为此,小夫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开发商赔偿房价5%的损失。
开发商认为,他们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的约定是一致的,并没有违约。业主购买的是期房,应该理解并预见期房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即使房屋内存在影响美观的横梁,也应当从建筑结构和安全角度来考虑这一问题,不能认为开发商违约。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房屋内的两根横梁体积较大,通过装修也难以改造或遮蔽,已经明显影响了房屋的美观和实用。开发商应当有能力提前了解所售房屋的特点,并给予业主适当提示,以避免交房后发生纠纷。但开发商没有提示和说明,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支付业主总房价5%的补偿款。
判决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符合设计规范,对于个别房屋设计中的问题,开发商是难以周全的,原审法院认定开发商没有提示业主是对开发商过于苛刻的要求。请求法院驳回购房业主的诉讼请求。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时未对横梁结构瑕疵向业主提示,应承担补偿责任。因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备注:
类似案件可能因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咨询可联系本站房地产法律专业律师。
上一篇:
以案说法:购房人信用卡逾期还款影响征信,无法办理房贷被开发商追责
下一篇: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我们
--案例分析
--联系我们
邮箱:admin@lawyer-gz.com
微信:房地产法律学习网
微信公众平台:房地产法律家园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雅居乐中心8楼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新闻动态
新规速递: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解答: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
本站律师团队首席律师荣获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金牌律师奖”
本站首席律师出席全国律协建房委2019年年会暨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背景下城市新型法律实务高端研讨会并应邀作主题演讲
新规速递: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对PPP项目合同争议排除仲裁解决方式,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站首席律师再度受邀为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作房地产法律实务培训
本站首席律师再度受邀为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讲授房地产法律实务课程
徐清波律师应邀参加《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8-2035)》调研座谈会
一图读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八项深化改革措施
新规速递: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房地产法律家园
以案说法:母亲擅自出售女儿名下房产,卖房不成反被追责
以案说法:房屋赠与合同中接受赠与一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死亡,该赠与的房屋产权份额是否可作为遗产继承?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过户时间,法院认定买方恶意磋商
以案说法:商品房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且该房已被再次转让,面积差价款应如何处理?
以案说法:老相册中意外发现遗书,姑侄因房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以案说法:离婚协议中约定在房产证中加入子女名字,是否属于赠与?
以案说法:开发商违背承诺停止提供会所服务,小区业主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过程中“恶意串通”的认定依据
以案说法:卖方毁约,购房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房屋增值差价
以案说法:情势变更原则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