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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购房人信用卡逾期还款影响征信,无法办理房贷被开发商追责
房屋买卖
以案说法:购房人信用卡逾期还款影响征信,无法办理房贷被开发商追责
来源:
|
作者:
徐清波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03-09
|
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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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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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先生看中了某开发商开发的一套住房,按约支付了30%的购房款,并准备贷款支付其余70%的房款。然而因两年前有一次逾期还款记录,被银行纳入征信系统,无法办理商业贷款。日前,某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案情经过:
2015年6月10日,王先生经考察后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总价为1808319元的一套商品房。王先生自有资金仅能够支付30%的购房款,其余70%的购房款准备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为此,王先生与开发商约定,分三次支付购房款548319元,其余126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2015年9月15日前给付。双方还签订了按揭补充协议书,约定如因王先生的原因导致贷款机构不予审批贷款或最终批准的贷款不足支付房款,王先生都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期限支付房款,否则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在为王先生办理按揭贷款时,却因王先生两年前信用卡逾期还款,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备案,办理贷款的商业银行据此不予发放王先生的贷款。而王先生无能力筹集126万元现款。开发商遂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某市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及时的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购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以日万分之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王先生支付剩余购房款126万元,并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26万元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违约金。
备注:
类似案件可能因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咨询可联系本站房地产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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