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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屋买卖过程中“恶意串通”的认定依据
房屋买卖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过程中“恶意串通”的认定依据
来源:
|
作者:
徐清波律师
|
发布时间:
2018-10-22
|
2944
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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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购房人入住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8年后卖方通过补办房产证将房产卖给第三人,购房人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确认卖方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获法院支持。
案情介绍:
2007年,陆某与其妻晓某甲决定移居美国,夫妻俩就某市一套住房与晓某乙(晓某甲之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该房产卖给晓某乙。随后,陆某夫妇将该房产交付给晓某乙使用,房产证也一并交到晓某乙手上,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5年,晓某甲在美国去世,晓某乙联系陆某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陆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晓某乙遂于2016年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陆某夫妇签订的上述购房协议有效。
上述案件审理期间,陆某以申请笔迹鉴定为由拖延时间,然后补办案涉房产的产权证书,将该房产卖给了案外人吴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7年3月,吴某将晓某乙一家强行赶出案涉房屋并更换了门锁,晓某乙诉至法院,主张陆某和吴某“恶意串通”,请求法院确认陆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经过及判决结果
:
某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经审理后查明:
1. 吴某并未实际看房即与陆某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
2. 陆某于2017年3月5日在房产中介放盘出售案涉房屋,吴某于放盘当日即与陆某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成交周期过短;
3. 陆某与吴某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8万元/㎡,明显低于该房产的市场价格;
4. 陆某于吴某支付房款当天向吴某转账180万元,吴某对此款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综合本案查明的全部事实,法院认定吴某与陆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之事实,判决吴某与陆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备注:类似案件可能因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咨询可联系本站房地产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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