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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过户时间,法院认定买方恶意磋商
房屋买卖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过户时间,法院认定买方恶意磋商
来源:
|
作者:
徐清波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12-30
|
3076
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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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过户时间,买卖双方就具体的过户时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买方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法院认定买方恶意磋商、购房定金无需返还。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9日,毕某(卖方)和翁某(买方)在中介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房价、违约责任等条款作了约定,但未约定网签及过户日期。合同签订后,翁某向毕某交付定金2万元。
2017年5月6日,中介向毕某与翁某告知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必须补充具体的过户日期才能办理网签,翁某提出将过户时间约定在7月31日前,但实际过户时间以贷款审批通过为准,毕某同意7月31日前过户,但其担心贷款未能审批下来,翁某则明确表示如果贷款下不来就肯定买不了房子。
中介明确告知毕某与翁某,网签合同版本必须标明具体的过户日期,不能以文字表述代替。
由于翁某不同意约定具体的过户日期,双方未能办理网签手续。随后,翁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毕某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
毕某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翁某违约,购房定金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经过及判决结果:
某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于网签时间、过户时间未能达成合意,网签合同未能签署不能归责于毕某与翁某任何一方,判令合同解除、毕某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
毕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毕某主张的过户时间给予了翁某必要的准备时间,符合房屋交易惯例,毕某为避免后续交易陷入拖延而拒绝翁某以实际贷款审批时间作为过户期限,理由正当;翁某在本案补充磋商中拒绝约定具体过户时间,属于故意保留合同漏洞,试图拖延、规避贷款不成情况下的付款义务,违反诚信磋商义务,应对过户期限条款未达成补充协议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故改判翁某无权要求返还购房定金。
备注:类似案件可能因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咨询可联系本站房地产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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