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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物业
房子赠给女儿后又分配 产权未变更再分配有效
  程某与妻子沈某离婚时协议约定将5套房屋全部赠送给女儿,但未进行产权并更。一年后,夫妻二人又作出了一个新约定,约定其中一套房子归程某所有。四年后,程某依据两人的新约定起诉到法院,要求收回自己的这套房子。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程某与结婚多年的妻子沈某协议离婚,两人名下共有5套房产,约定全部赠送给两人12岁的女儿,协议签订后,两人未去办理过户手续。一年后,两人对赠送给女儿的5套房屋重新做了个约定,约定将其中3套房屋送给女儿,剩余的两套房子夫妻俩各得一套。这个新约定作出后,程某依旧住在自己的店铺中,5套房屋的房产证和钥匙也都由沈某保管,房子由沈某直接支配。

  四年过去了,程某始终没有拿到自己的那一套房,眼见前妻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他人使用,程某一纸诉状将前妻和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前妻按照新约定将其中的一套房屋过户给自己。

  庭上,前妻沈某却不认可这个新约定,沈某认为两人在离婚时已将5套房屋全部赠送给女儿,一年后的新约定是“无权处分行为”,前夫不能据此要回房屋。

  江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两人在离婚时赠送给女儿5套房屋没有进行不动产物权变更手续,因此在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5套房屋仍然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后两人对5套房子作出新约定是有处分权的,应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程某的诉讼请求,沈某应当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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