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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设立
  【案情】

  2013年2月2日,王新向朱华借款200000元,且王新将自己的房屋为该借款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2013年12月1日,借款期限已届满,王新没有钱偿还借款,现朱华主张行使抵押权。

  【分歧】

  本案中抵押权是否已设立?
  第一种观点:抵押合同已成立生效,但是抵押权未生效。
  第二种观点:抵押合同已成立生效,且抵押权已生效。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王新、朱华双方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双方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故本案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因此朱华不享有抵押权,但是朱华可以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新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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