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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村民个人自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诉讼仲裁
以案说法:村民个人自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来源:
|
作者:
徐清波律师
|
发布时间:
2018-06-04
|
3272
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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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事先经过村集体内部民主表决和乡(镇)政府报批程序,村民个人擅自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某村民小组与陈某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陈某甲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约定发包期限为5年。
承包期满后,某村民小组多次要求陈某甲返还案涉土地,陈某甲认为其已于2005年9月与该村陈某乙、陈某丙签订了《续承包土地合同书》,约定继续承包土地,以此为由拒绝返还案涉土地。
经多次协商未果,某村民小组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甲自行清理案涉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返还案涉土地给村民小组。
法院审理经过及判决结果:
本案依次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各级法院均认为案涉《续承包土地合同书》为无效合同、支持了某村民小组的诉请,其中,再审法院的主要裁判观点为:
1. 一、二审期间,陈某甲一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续承包土地合同书》经某村民小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2. 陈某乙、陈某丙并非时任的某村民小组组长,亦未经某村民小组授权;
3. 《续承包土地合同书》签订后,某村民小组未在该合同书上加盖公章确认;
4. 承包金亦未作为某村民小组的收入入帐;
5. 《续承包土地合同书》的签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无效合同。
最终,再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陈某甲的再审申请。陈某甲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可另觅途径主张权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备注:类似案件可能因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咨询可联系本站房地产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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