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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老相册中意外发现遗书,姑侄因房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房地产法律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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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老相册中意外发现遗书,姑侄因房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来源:
|
作者:
徐清波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05-09
|
3584
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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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老人写下遗书将名下房产份额赠与孙子,部分法定继承人认为遗书无效、拟出卖老人名下房产份额,引发纠纷,某市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介绍:
位于某市区的一套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登记在陈老伯的名下。2005年,陈老伯和老伴及其三位子女(大女儿陈某甲,二儿子陈某乙及小女儿陈某丙)达成家庭协议,约定将案涉房产划分为两份,其中47%归大女儿陈某甲所有,剩余53%份额归陈老伯及其老伴所有,并约定该53%份额在二老去世后由三子女平分。
2007年,陈老伯就案涉房产办理了加名手续,将其老伴及大女儿陈某甲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中。
陈老伯的老伴去世后,陈老伯于2017年去世。去世之前,陈老伯将一本老相册交给孙子陈小丁(其父为陈某乙),嘱咐其郑重保管。陈老伯去世一个星期后,陈小丁在老相册中发现陈老伯及其老伴于2013年书写的遗书,遗书中写明二老将名下的案涉房产53%份额赠与陈小丁。二老在遗书上有签名及按指印。
陈小丁发现该遗书后即告知其父陈某乙,并表示愿意接受二老上述遗赠。为维护家庭和睦,陈某乙决定暂不将该遗书情况告知陈某甲、陈某丙。
2018年初,陈某甲提议卖掉案涉房产,陈某乙不同意,并告知二老的遗书情况。陈某甲认为遗书无效,二老在案涉房产中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手续。双方意见不一,陈小丁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二老遗赠有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陈小丁的诉请,陈某甲、陈某丙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二审法院的主要裁判观点:
1. 遗书上有二老的签名、指印,并注明日期,符合遗赠相应形式要件,是陈老伯夫妇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
2. 陈小丁得知二老遗赠后,当即向法定继承人之一的父亲陈某乙表示接受赠予。陈某乙对此予以证实。陈某甲、陈某丙认为陈小丁接受遗赠的表示已超法定时限,但对该主张未作相应举证,故难予采信;
3. 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向与继承有关的特定利益方作出接受遗赠表示才有效,只要证明受遗赠人得知受赠后在时限内向相关当事人提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
4. 陈某乙因考虑到家庭和睦等因素而暂未告知陈某甲、陈某丙遗赠事由也符合情理。
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遗赠行为成立,判决维持原判,驳回陈某甲、陈某丙的上诉。
备注:类似案件可能因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咨询可联系本站房地产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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