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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违反限购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房屋买卖
以案说法:违反限购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来源:
|
作者:
徐清波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08-10
|
4667
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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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际购房人以其子之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约支付首期款后,又以未获其子授权以及自身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收取的首付款及相应利息。
案情经过:
2011年8月,俞某借其子余某之名与某市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开发商名下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314万余元,签约当天支付首付款95万元,余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同时约定若买受人违反宁波市住房限购政策的相关规定,本合同无效。
2014年4月,俞某向法院起诉称,其在支付首期款后资金困难,与开发商多次协商解除合同未果。因购买行为未经其子授权,同时举证证明自己名下已有两套房产,不符合当地政府限购令所规定的购房资格,故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并判令开发商返还已收取的首付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及主要理由:
某市基层法院受理后,认定实际购房人俞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判决驳回俞某的诉讼请求。
俞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主要理由:
1、综合本案证据,俞某以其子之名购房之行为属于借名购房而非代理;
2、俞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支付首付款行为表明其有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3、合同不存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4、某市2011年2月出台的限购政策要求“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该规定中的“附条件”是指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俞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名下已有两套房屋,本案不能适用该规定。
备注:类似案件可能因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咨询可联系本站房地产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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