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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购买代理出售房产的法律风险提示
房屋买卖
以案说法:购买代理出售房产的法律风险提示
来源:
|
作者:
徐清波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11-14
|
3015
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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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理人越权代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业主未予追认,购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双倍返还定金、返还中介费及赔偿房屋差价。
案情经过:
旅居国外的周女士拟出售其在国内某市区一套住房,遂于2010年3月23日委托孙先生代为出售,委托权限为代为办理房产出售的前期事宜,房屋买卖的正式手续由周女士于2010年4月9日回国后持原件材料亲自办理。
2010年3月27日,在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孙先生与买方赵先生就买卖上述房产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185万元,赵先生于签约当天向孙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
2010年4月9日,周女士回国后认为孙先生无权代其办理上述房产的签约手续和收取定金,并认为上述合同约定的房价明显过低,因此未追认孙先生的上述代理行为,拒绝出售上述房产。
随后,赵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孙先生双倍返还其定金;某地产经纪公司退还中介费;周女士、孙先生及某地产经纪公司共同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
法院判决结果及主要理由:
某法院审理后认为:
1. 孙先生的委托权限不包含代理周女士签订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其签约行为属于越权代理,由于周女士回国后未对此作出追认,房屋买卖合同对周女士不发生效力;
2. 某房产中介公司未充分审查孙先生的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权限情况,存在重大过错;
3. 赵先生未充分审查孙先生的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权限情况,负有一定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某法院最终判决赵先生与孙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先生返还赵先生定金,某地产经纪公司退还赵先生中介费,孙先生和某地产经纪公司赔偿赵先生部分房屋差价损失。
风险提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遇到代理房产出售的情况时,购房人应提高警惕,防范代理人无权代理而导致购房目的落空。
备注:类似案件可能因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咨询可联系本站房地产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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