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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父房屋欲收回 儿女争房屋所有权被驳回
持有物业
赠父房屋欲收回 儿女争房屋所有权被驳回
来源:
|
作者:
.
|
发布时间:
2015-07-03
|
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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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家庭的和谐构建,除了家庭各成员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外,还需建立一种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的稳固关系。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些宗族观念深厚的家庭也开始出现了问题。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家庭成员分割财产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告陆建文(化名)生有三位女儿。二女儿陆文花(化名)在昆山市巴城镇石牌羊毛市场有一套面积不到20平米的店面房,当时也有大女儿陆文凤(化名)出资700元,因两个女儿平时在昆山市区上下班,对店面房并没有时间打理,对原告父亲也照顾不到,平时一直由小女儿陆文玉(化名)照顾。
2010年1月6日,一家四口经过商量,二女儿陆文花决定将房屋赠与父亲(原告),以作养老,并签下协议一份,约定:该协议由三个女儿及父亲共同签字确认,并有动迁办的皋某等人共同签字见证。协议签订后不久,该房屋面临拆迁,动迁办依据该协议,与三女儿陆文玉签订了动迁协议,并实际已经拆除了房屋。在可观的经济利益面前,两个女儿反悔了,向原告及动迁办发出通知,要求撤销之前的协议,不再将房屋赠与原告。由于两位女儿的反悔通知,动迁部门迟迟无法办理拆迁相关手续,原告父亲及三女儿均无法取得拆迁房屋,无奈,老父陆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所签协议有效。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院最后判决确认协议有效,诉争房屋拆迁相关权益归原告所有。
法官说法:依照合同法,赠与合同在赠与标的物转移之前,即不动产未进行转移登记之前、动产未实际交付之前,法律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但具有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协议约定两位女儿将房屋产权归于父亲,今后养老事宜与两位女儿无关,虽然房屋并未实际过户给父亲,但因具有赠与房屋以履行赡养老人之道德义务的性质,故其主张撤销赠与的请求,依法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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